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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实施依据

  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开展实施,主要有以下依据:

  1.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》中第46条规定“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,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、生产、维修任务”;

  2.《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》第143条规定“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、生产和维修任务”;

  3.GJB5713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》中规定: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;

  4.科工法[2005]557号文件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》的通知规定:申请单位资质审查需确认的内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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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:深圳市思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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